2017年5月27日,浙江省縉云縣人民法院對應振強、李慧云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案分別做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應振強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判處李慧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應振強、李慧云當庭認罪伏法,表示不上訴。 應振強,男,1964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住縉云縣五云街道飛云花園。 李慧云,女,196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住縉云縣新碧街道三都村。 據查,從1995年開始,應振強就開始練習法輪功并在縉云進行傳播,被任命為縉云縣法輪功輔導站站長。2001年3月,曾因犯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應振強被縉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近年來,應振強多次伙同他人制作、散發法輪功宣傳品;2002年1月,李慧云曾因利用邪教擾亂社會秩序被勞動教養兩年六個月。審理查明,李慧云有多次制作、散發、郵寄法輪功宣傳品等犯罪事實,在其家中查獲大量制作法輪功宣傳材料的電腦、工具、材料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應振強、李慧云上述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鑒于二人認罪態度良好并真誠悔罪,明確表示不再從事邪教活動,法院酌情對兩人從輕處罰。為此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并對應振強、李慧云分別處罰金8000元、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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