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閔某生非法采砂案 被告人閔某生,未經許可擅自在廣水市某水庫內采砂,涉嫌非法采砂。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廣水市水利和湖泊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在廣水市某水庫內有人非法采砂,該局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制止了違法行為,并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勘驗、走訪,發現閔某生盜采的河砂還沒有外賣,全部囤積在庫區邊的空地上。該局立即請專業機構對閔某生非法盜采河砂數量進行實際勘測,勘測的方量經廣水市物價認證中心認定其非法采砂價值為19.52萬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因涉嫌非法采礦罪,2019年10月25日,廣水市水利和湖泊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辦理,10月31日廣水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 (二)典型意義 該案被告人閔某生非法采砂價值為19.52萬元,其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目前廣水市公安機關已將閔某生移送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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