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日報訊(通訊員張傲涵)“真沒想到,一場鬧到動手傷人的矛盾,能在檢察院這里徹底化解!”近日,在隨縣綜治中心“炎楓相隨”檢察工作室,當事人何某與李某握手言和。此前,雙方因一場偷魚事件引發沖突,何某打傷李某致其輕傷二級,埋下了矛盾的種子。
原來,李某等人在厲山鎮某村一處堰塘偷魚時,被塘主何某發現。何某隨即聯系同村村民趕赴現場,雙方爭執中李某被何某打傷。公安機關接警后迅速介入,經司法鑒定,李某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初步調查后,公安機關認為該案涉及故意傷害和財產糾紛,性質敏感,但由于雙方均流露出調解意愿,為避免矛盾激化,遂將案件移送至隨縣檢察院,尋求推動矛盾實質性化解。
此類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機械辦案、一訴了之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埋下更大隱患。為踐行新時代“楓橋精神”,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隨縣檢察院迅速行動。經過全面細致審查證據,辦案人員精準把握了案件癥結關鍵在于消除對立情緒,從根源上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實現“雙向諒解”。
為此,隨縣檢察院充分發揮縣綜治中心平臺優勢,依托該院“炎楓相隨”檢察工作室,組織召開檢察聽證會,同時邀請公安辦案民警、調解員、聽證員等多方調解力量共同參與。
聽證過程中,檢察官聚焦爭議核心,堅持法理情相融合,清晰闡釋了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聽證員就可能引發的法律后果及民事賠償的法律依據,明確雙方行為的法律責任;調解員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理性看待沖突,厘清自身過錯。承辦檢察官強調:“懲罰不是最終目的,修復關系、化解積怨、促進和諧才是根本!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調解取得突破性進展。李某首先表態:“偷魚是我不對在先,觸犯了法律,也侵害了何大哥的利益。何大哥一時沖動打傷了我,檢察院的解釋讓我明白了事情的嚴重性。我愿意諒解何大哥,不再追究他的責任!
何某也誠懇回應:“我動手打人確實太沖動了,感謝檢察官的耐心開導和調解員的公正調解。對于李某偷魚的行為,我也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雙方當場簽署調解協議,約定何某向李某賠付醫療費等相關損失3萬余元,并握手言和。最終,因何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節,同時積極賠償李某損失,取得李某諒解,隨縣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至此,這場歷時數月的矛盾糾紛,最終在綜治中心“炎楓相隨”檢察工作室畫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