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隨州的振興 (1)
二、基層政權組織及其運作
(一)隨州的政務機構
明清時期隨州,有時為直隸州,有屬縣;更多的時間為散州,無屬縣。知州為最高行政長官,為從五品官,下有州同、州判,均為從六品,吏目等為其佐助和僚屬官員。州同、州判分管財糧、司法刑獄、巡捕和農田水利賦役諸事。吏目則協助掌管刑獄和官署事務。州衙依照制度規定,則分設三班六房管理官署政務和日常事務工作。三班:指壯班,專司值堂站班,兼捕捉緝拿人犯;快班,專管維持治安,緝捕盜賊;皂班,職司護衛、儀仗。六房是與中央六部相對應的機構:有吏房,管理官制、官規與人事組織工作;有戶房,管理一州財務、錢糧、賦稅、徭役、田畝、糧租、糧務、契約等事宜;有禮房,管理祭祀、學校、禮俗等;有兵房,管理緝捕盜賊、遞解罪犯、郵傳驛站等;有刑房,管理刑獄、訴訟、司法等;有工房,管理河道、水利、城工、橋梁等。這就組成了州級的政務機構,直接監督、管理、調解、控制民眾,構成民眾與官員、農民與地主等多層面的對立矛盾關系。
隨州地土遼闊,居民雜錯,素有難治之稱。于是在州的邊遠和險要處,分設巡檢司以便轄控。明初,設有唐縣鎮、梅丘二巡檢司,正統時又增置出山、合河二巡檢司。清朝乾隆時又增設州同一員,分駐祝林總;又移出山巡檢司于高城,改稱高城巡檢司。嘉慶初撤唐縣鎮巡檢司改設州判,以加強統治力量,充分發揮基層政權組織的作用。
(二)隨州的里甲制度
隨州的里甲編制與全國基本相同,即由110戶組成1里,以10戶充里長,余百戶,每10戶為甲,10甲為1里,10里統稱為都,里之上設鄉,管理里甲事。戶有戶主,甲有甲首,里有里正,掌管戶、甲、里的事務。并按里甲分管民事,也按里甲征徭應役,按甲輪流服役,10年輪充一次,直至改行一條鞭法后,里甲編審服役等制度乃逐漸廢弛。里甲是明朝政權賴以建立的農村基層組織,整套政權機構都是以此為基礎的,而且也是國家經濟命脈之所系。徭役征發主要靠里甲,無此,明朝的徭役制度也就難以存在了。
大體上明朝隨州的里甲制度是有一個發展過程的。明初由于元明之際,戰火連年,大量民眾死亡離散,地廣人稀,除關廂外,全州才分置4鄉12里。永樂八年增編14里,成化八年增編16里,正德七年增編18里,后增編19里;至清朝時,并入朱所、張所、楚里、潞里,共22里(城廂除外)。這是其演變發展的大致情況。
(三)驛站遞鋪的設置
明朝時隨州交通設有1驛,即馬驛置于州的治所,分設16鋪:城南有州前鋪至石牌鋪5公里,又南行5公里至廟潭鋪,又南5公里有光化鋪,又南5公里有沙陂鋪,又南5公里有云潭鋪,又南5公里至石鋪,又南行5公里至石門鋪,石門鋪距州城南35公里,南向共置8鋪。
城東10公里有諸馮鋪,再東行10公里至馬坪鋪,后入應山界。
城西12.5公里有肖家鋪(清順治三年設置涼水鋪),再西行7.5公里至安居鋪(清順治三年改置厲山鋪),再西行7.5公里至船鎮鋪(清順治三年改置凈明鋪),再西行7.5公里至環潭鋪(清順治三年改置唐縣鎮鋪),再西行10公里至大碑鋪(清順治三年改置申溪鋪),再西行10公里至陳家鋪(距州45公里)入棗陽縣界。
州驛與各鋪遞相輔而行,驛置于州,有馬50匹,始為民養,后改為官養。鋪則分置于各地,相距或5公里,或0公里。鋪有鋪司一二名掌記籍,有鋪兵三五名保護行旅,遞送文檄,鋪有屋3至6間,門1重,郵亭1座。鋪兵為永充編徭,有的遞鋪還有少量田地以供經費開支。
隨州北接澠厄,東臨漢沔,介襄、郢、申、安之間,實為重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77《湖廣三》。交通便捷,道路早已形成網絡。隨州城外,有東關路達萬家店,通河南信陽州;西關路達安居店,通鐘祥縣;南關路達光化鋪,為德安府大道;北關路達厲山店,為通棗陽縣大道。隨州自古以來交通四通八達,為南北交通之要沖,連接東西之中樞,“其地最號戰沖”北則豫,西則郢,東南則淮鄂,介居其間。“鄰邑有警,師之所出,必隨是經,恒與兵事相終始。”正由于隨州地理區位之重要,歷代均極重視,如岳飛抗金,趙彥直、孟珙等人抗元,莫不以隨為用。可見隨州交通便達,形勢險,實為通都大邑,舉足輕重,影響一方的戰略重鎮。
隨州的區位形勢,成為它經濟發達,文化昌盛的重要條件,因為它可兼收南北之長,吸取東西之萃,博采群優,成為歷史上隨州長盛不衰的特有因素,成為隨州經濟文化發展的特質。隨州政權機構是控制全州,調各種關系,執行國家政策,統治隨州的政治工具,是封建國家的基層政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