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新聞網訊 (通訊員李鑫鑫、張雅淇)在山中私設兩百多米電網狩獵,不成想沒等來野兔,卻等來牢獄之災。近日,經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宮某甲各項經濟損失49048.13元。
事情發生在位于曾都區萬店鎮的一處山坡,當地人都稱之為“紅坡”。每年的5月至9月,當地村民會相約前往山上采摘野菌。2023年9月的一個晚上,受害人宮某甲跟往常一樣,與宮某乙、金某相約上山撿菌子,然而,不到半小時,宮某甲就被沿路鋪設的電網擊倒,腰部正好摔在了石頭上。
“哎呀,被電了!”據同行者金某、宮某乙回憶,當時兩人在不遠處聽到宮某甲叫聲后,急忙前去查看,只見宮某甲躺在地上,嘴里一直喊腰疼,左小腿皮膚被燒傷,兩人遂將宮某甲送回家。次日,宮某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到醫院救治。經鑒定,宮某甲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4年5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涉嫌非法狩獵罪將徐某移送至曾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原來,徐某為捕抓野兔食用,網購了碳棒、鐵絲、電池等工具自行組裝電網,鋪設在“紅坡”上,在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情況下,每晚七八點鐘開始通電,然后守在電網旁。據徐某供述,之前按照此方法捕獲過野兔。
宮某甲受傷是否是徐某私設的電網導致?徐某在該山坡私設電網的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現實危險?這引起了檢察官的高度重視。
為進一步查明案情,曾都區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列出7條15項具體取證事項,引導偵查人員進一步取證。
經補充偵查,案件事實逐漸清晰。檢察官逐一審查了被告人徐某供述、被害人宮某甲陳述、村民證人證言、辨認筆錄以及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徐某鋪設電網與被害人宮某甲被電擊位置、時間均一致,徐某行為與被害人受傷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每年的5月至9月大家會上山撿菌子、柴火……”檢察官走訪當地多名村民,均表示徐某鋪設電網所在路徑是村民上山必經之路,其行為會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危險。
徐某此前已使用電網捕獲了兔子,明知電網的危害性,應當預見并已經預見到其架設電網的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人觸電造成傷亡的危害結果,卻輕信通過白天斷電晚上通電的方式能夠避免,故而造成宮某甲觸電受傷,其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狩獵罪不能全面評價徐某行為的危害性質和程度。”經討論,檢察官聯席會議達成一致意見,認為徐某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經過前期審查,2025年2月,曾都區檢察院決定將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狩獵罪更改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法對徐某提起公訴。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作出上述判決。